每月消费600元可免费领养猫,顾客停买宠物用品后被索赔5千元

武汉市民聂先生与一家宠物店签订爱心领养协议,他支付1200元押金,宠物店给他一只布偶猫养,但聂先生需每个月到宠物店消费购买600元宠物用品,半年之后,这只布偶猫完全归聂先生所有。然而聂先生拿到猫以后,并未按照协议履行约定,被宠物店告上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索赔违约金5000元。近日,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宠物店的要求,判决聂先生归还宠物猫。

2022年11月,聂先生与武汉某宠物店达成了领养协议,聂先生挑选其店里的宠物进行领养,聂先生只需要支付1200元押金,双方协议时间为半年。同时,协议约定这半年期间,聂先生必须每月到店消费购买宠物用品达600元。半年之后,这只宠物就归聂先生所有,宠物店退押金。若聂先生违反协议约定,那么宠物店不退押金,同时聂先生必须归还宠物。协议还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话,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

聂先生挑中了一只布偶猫,随即与宠物店签订了协议,他向宠物店支付了押金1200元,并且购买了600元宠物用品。然而,聂先生后续几个月,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并且也没有归还布偶猫。

2023年,宠物店一纸诉状将聂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聂先生支付5000元违约金、退还宠物猫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领养协议合同目的是为顾客在店消费以取得猫的所有权。该协议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主合同内容为聂先生领养该宠物店赠与的宠物猫,同时履行与宠物店另行达成买卖关系的义务,该义务并不是对价支付宠物猫货款,没有产生对待给付的效果,符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而从合同内容即为聂先生与宠物店另行达成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的对待给付义务。因此,该《猫舍宠物领养协议》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基础上,受赠人聂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宠物店消费一定金额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案涉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认为宠物店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案涉协议、聂先生退还案涉宠物猫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聂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每月在店消费一定金额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聂某已向宠物店支付1200元押金,宠物店未向聂某退还押金,聂某已经实际承担了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宠物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聂先生的违约行为给宠物店造成了实际损失,宠物店的损失仅为销售宠物用品的可期待利益。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双方合同解除,聂先生归还宠物猫,宠物店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承办法官提醒,“领养替代买卖”践行公益固然有益,但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进行领养,选择宠物时仔细询问核对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宠物健康报告、疫苗接种记录等凭证,保证领养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宠物;其次,要与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类似于本案中的捆绑消费、最低消费要求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要谨慎选择,避免陷入“免费陷阱”;再次,不论是领养还是买卖,建议双方对于宠物的健康状况以及后续风险处理事宜都进行明确约定,以免陷入纠纷,伤神又伤财;最后,无论是领养者还是领养机构或宠物店,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规经营,理性消费,成为诚信守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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